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出生于年4月12日,刘某某3岁时做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术后残留继发孔房间隔缺损,房水平左向右分流,心包粘连。
年7月10日上午,刘某某因感冒、咳嗽、发烧,在姥姥魏某华的陪同下到x镇x村乙级卫生室就诊,经诊断“刘某某患支气管肺炎、先心病术后,给予克林霉素,清开灵,氨溴索静点”。7月13日、14日又加一组阿奇霉素。
7月15日,刘某某在x镇x村乙级卫生室静点时因不舒服向高某伟提出回家,高某伟同意刘某某回家静点,刘某某在家静点时感觉依旧难受,刘某某姥姥魏某华赶紧将静点拔掉,在拔针过程中刘某某突然昏迷。拨打急救,高某伟垫付急救费元。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花医疗费.34元。
二、患方观点
x镇x村乙级卫生室的实际经营者在目前已有多项报道证实阿奇霉素导致患儿心律失常致死的临床案例,明知刘某某有先天性心脏病术后的情况下仍为刘某某静点阿奇霉素,且在刘某某静点阿奇霉素时没有采取任何监测措施,尤其在刘某某出现症状时同意刘某某回家静点,而不是采取急救措施导致了刘某某的死亡。
三、医方观点
1.刘某江、张某波有明显过错。年7月15日8点左右,刘某某姥姥魏某华主动要求回家点滴,因为7月14日由刘某某姥爷拿回家去点滴,但是魏某华有脑梗后遗症且孩子姥爷不在家,高某伟不同意回家点滴。魏某华称家里无人看小鸡。高某伟说那就点完阿奇和克林再回去点滴。
在阿奇点完一半时,魏某华执意要回家点滴,高某伟没办法就让其举点滴回家继续用药。不清楚刘某某在家经历过程,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刘某某死亡的可能因素。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因刘某某当时是在家中点滴过程中发生症状,具体情况不详,点滴速度过快也可能发生心力衰竭导致死亡。
2.高某伟、郭某竹的注意义务较低且没有过错,高某伟、郭某竹经营的是乙级卫生室,负有较低的注意义务。鉴定书对刘某某死亡前用药分析:该例用药根据患儿年龄及体重情况,无超剂量使用。各种药物组内无配伍禁忌。高某伟坚持点滴完阿奇和克林点滴一半后才同意魏某华回家点滴。这一过程没有出现任何药物不良反应,也没有任何不适症状。
3.刘某某有心脏病病理基础,年至年口服过阿奇霉素。年7月10日,刘某某因发热咳嗽就诊,诊断“支气管肺炎、先心病术后”,给克林、清开灵、氨溴索3天静点,3天后不发热,但还咳嗽。建议魏医院检查,但家属说再调点药看看,于是加阿奇霉素,咳嗽略减轻。刘某某是由于点滴过快导致心力衰竭死亡。
4.鉴定意见主观猜测强,证明力弱。鉴定人在没有发现阿奇霉素不良反应症状体征及病理解剖表现的情况下,擅自引用阿奇霉素用药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和医学临床案例个案报道,有主观臆断,想象猜测之嫌,违反逻辑法则,有违鉴定活动科学严谨的要求。
5.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医疗费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尸检费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凭票承担,住宿、加油费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抚慰金主张过高,应在元至元之间。
四、尸检结果
法医病理学诊断,先天性心脏病术后改变,残留继发孔间隔缺损,房水平左右分流;心包重度粘连;支气管肺炎;局灶性肺水肿;局灶性肺气肿,以上病理解剖发现刘某某患有严重心脏病,心脏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x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刘某某在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术后,残留继发孔房间隔缺损的基础上,考虑因阿奇霉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心功能障碍死亡”。
五、医疗过错分析
清开灵注射液说明书中,提示与林可霉素类(克林霉素),沐舒坦(氨溴索)存在配伍禁忌,组间用药需充分冲管,保证一定的给药时间间隔。阿奇霉素用药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中,具有明确的可导致QT间期延长的心脏*性,对于先心病患儿应慎用阿奇霉素注射液并应严密监测患儿心电图的改变。
六、庭审意见
高某伟、郭某竹在明知刘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对其静点阿奇霉素的情况下还允许其回家静点,存在过错。但刘某某姥姥将刘某某带回家静点是否存在点滴速度过快没有证据证实,但其明知刘某某存在先天性心脏病,还带刘某某回家静点,对刘某某死亡存在过错,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
对刘某江、张某波主张的医疗费.34元、尸检费(包括住宿、加油等)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有证据证实,应予保护。二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元过高,对于刘某某的死亡二原告自身应承担责任,精神抚慰金以0元为宜。故除精神抚慰金0元外,其余费用的70%应由被告赔偿。
七、法院判决
被告x镇x村乙级卫生室赔偿原告刘某江、张某波医疗费.34元、尸检费(包括住宿、加油等)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合计.34元的70%为.04元,精神抚慰金0元,共计.04元。
司法裁判案例。